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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它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1/4/5 17:18:48点击: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典型案例分析 

   被告人甲、乙、丙、丁原系A公司员工,四人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接触并掌握A公司的品牌区、南美区、亚太区的客户资料以及2010年的销售量、销售金额及A公司产品的成本价、警戒价、销售价等经营性信息,并负有保守A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2011年初,甲与他人成立B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中山C、香港D、美国E、欧洲F公司销售B公司产品。甲、乙、丙、丁等人将各自因工作关系掌握的A公司的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带入B公司、C公司,以此制定了该二公司部分产品的美国价格体系、欧洲价格体系,并以低于A公司的价格向原属于A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经对B公司、C公司的财务资料和出口报关单审计,二公司共向原A公司的11个客户销售与A公司相同型号的产品金额共计7659235.72美元;按照A公司相同型号产品的平均销售毛利润率计算,给A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705737.03元(2011年5月至12月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319749.58元;2012年1月至4月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385987.45元)。 

 

法院裁判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B公司、C公司、甲、乙、丙、丁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B公司罚金人民币2140万元;判处C公司罚金人民币1420万元;判处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丁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