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下,企业合同履行的常见问题
疫情影响下,企业合同履行的常见问题
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给企业合同的履行造成了诸多不便。为了维护好企业利益,润川律师事务所就此整合了疫情影响下企业合同履行的常见问题,以此帮助大家参考。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目前说法不一。一般来讲,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因为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原则上可以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定事由。但是在具体合同中,相关无法履行义务的结果要和不可抗力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能够适用不可抗力的条款,若没有形成因果关系,则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所以,疫情期间的合同履行问题,要结合企业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具体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不能够一概而论。并且即使在不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仍然存在适用情势变更的可能。因此,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无法履约或无法按时履约,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要使用何种法律救济手段,救济手段之间有什么区别,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对合同有什么影响?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此,不可抗力具有以下特征: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履行一般表现为灾难性事件,既包括如地震、水灾、旱灾、暴风雪等自然灾难,又包括如战争、暴乱、军事封锁等社会异常行动等。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根据《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履行一方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民事责任。
(三)什么是情势变更?情势变更对合同有什么影响?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情势变更进行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都认可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因此,一般的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情势变更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造成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当事人通过双方协商或者司法程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四)如何区别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虽然在理论上比较相似较难区别,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仍可做如下区分:
1、立法设置目的及法律责任不一样。
不可抗力目的在于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客观无法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而情势变更在于通过适用公平原则,由法官行使裁量权判断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失衡。
2、适用条件不一样。
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是因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客观上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民事义务,而情势变更适用的条件则是不可预见客观情况发生,若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
3、适用范围不一样
不可抗力不仅适用于合同关系,而且适用于侵权法律关系,但一般不适用于金钱给付之债,而情势变更则仅适用于合同关系,不适用于其他法律关系。
4、权利性质不一样。
不可抗力法律规定直接免责,属于形成权,只要通知对方即可行使,属于法定解除合同事由;而情势变更则属于请求权,发生情势变更,不可以只通知行使,而是需要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显失公平的程度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五)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而情势变更则不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六)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区别?
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对发生客观情形的不可预见程度不同。商业风险是是商业行为中正常存在的风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的风险,而情势变更则是因为不可归责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超出了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客观可预测的正常范围。商业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而情势变更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司法程序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七)受疫情影响,企业如何妥善处理各类合同的建议。
1、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义务,例如发货、付款、开票等业务,应及时向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例如:供应商、客户)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对合同已受不可抗力无法履行的情况进行充分说明,进一步与合同相对方商讨如何合作履行合同的计划,以降低双方因疫情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损失,如达成一致的,双方应及时对合同进行变更,并签定《补充协议》等文件,并留存好发送记录以便将此通知作为以后要求免责的法律文件;
2、对于企业自身有尚未收回的货款或者货物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内内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催促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并和对方就如何继续履行合同的计划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及时对合同进行变更,并签定《补充协议》等文件;
3、若合同双方经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无法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双方已经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及时终止合同,并就损失补偿或违约等问题进行协商,及时签署终止合同的文件,防止损失的扩大化。
4、对于受疫情影响,尚未履行完毕的的国际贸易进出口合同业务,若合同任意一方出现无法履约的问题,包括不能按期交货、付款、收货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相对方发出因受疫情影响已经构成不可抗力的通知,要求免除合同责任义务,并且附上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并就合同如何继续履行或合同变更等事宜签定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等文件,如无法协商一致,则应就合同终止、补偿、违约等事宜进行协商。
(八)合同双方既不能履行,也不能变更、终止协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合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如原合同、不可抗力通知、不可抗力证明文件情势变更证据、政府相关信息政策等相关证据材料,待疫情结束后,为双方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做好材料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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