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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3/18 18:31:27点击:

   1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加强排污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哪些排污单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相关规定,概括有七类单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1、排放工业废气或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

3、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

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5、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

6、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7、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排污管理实际执行中的若干问题?

1、对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即对排放大气、水、固废等各类污染物实施“一证式”管理。

2、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名录(2019年版)》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3、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4、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5、排污单位具有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领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领排污许可证。

6、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监督检查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8、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但技术评估费用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技术机构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9、未列入《名录(2019年版)》中的排污单位,如果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10、飞机、船舶、机动车、列车等移动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