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常见问题
文/张超 润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主任
1.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 (1)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应查验劳动者的失业登记情况,以及与前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是否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建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州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老员工,原合同到期,员工到期不续签的,可在合同到期前挂号邮寄续签通知,并告知合同条件及员工签字回复的期限,公司可针对不同员工设定默认情形,发生争议时,该邮寄凭证及通知内容就是证明。
4.用人单位如何约定试用期?
答: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第四款规定可知,是否同意劳动者兼职的权利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绝对的控制权,规章制度或者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不同意兼职。
6.劳动者无过错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9.单位依法应经济补偿的情形
答:(一)劳动者按本册第8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按本册第6条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企业破产法重整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1.用人单位如何依法制订规章制度?
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制定或者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 ( 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形成方案和意见; (2)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制度、修改规章制度; (3)使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内容,一是公示, 二是以各种方式告知劳动者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合理或者违法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和重新协商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关于规章制度的规定,主要强调的是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用人单位在依法履行民主讨论与平等协商的程序后,在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并且公示的情况下,即使协商不一致,规章制度也应对全体劳动者有法律约束力。
1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需要遵守的程序?
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13.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期间,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何责任?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5.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1)在事假期间的;(2)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3)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16.在什么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答:(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18.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9.新进员工,最佳合同期限是多久?
答:很多企业认为,最佳合同期是1年+1年(或2年)+无固定期合同。理由是:1年期可以考察出员工是否适应公司的工作及文化;再签1年或2年合同,基本上可以考察出员工整体综合素质、工作能力、持久性、职业道德等是否符合值得公司长久留用的标准。
20.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扣减职工工资不构成克扣工资的行为?
答:(1)国家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的行为不属于无故克扣工资。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章的规定,下列费用用人单位依法扣减,不属于克扣工资:工资或税收、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劳动者因履职过错而进行的赔偿不属于无故克扣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3)按照劳动合同的合法约定.将工资抵扣职工的其他支出不属于无故克扣。劳动合同中约定扣减工资主要是两种情况:1)扣除其应向用人单位支付的食宿费、水电费等。2)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内容。
(4)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对违纪劳动者的经济处罚。企业的规章制度可以规定对违纪劳动者的经济处罚。本条(2)(3)(4)原则上做到:每月扣减金额不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及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5)经与职工协商,征得同意后减发工资行为。根据民法私权自治原则,劳动者有权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因而只要与职工协商达到减发工资的一致意见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应注意的是,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必须征得劳可者本人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21.用人单位应怎样合法辞退有过错的员工?
答:(1)单位应审查员工的过错事实、过错证据;(2)根据已有证据,根据法律与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判断该种过错,是否符合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达到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3)将解除的理由书面告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如无工会,可通知用人单位所在的的地区工会,并保存好已通知工会的相关凭证;(4)听取员工本人意见,如员工愿意以辞职方式解除,建议公司可接受,并要求员工出具辞职书,从而彻底避免可能的争议与风险;如员工有异议,公司应重视员工的异议,征询专业人员意见,确保解除行为无误,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送达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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